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谢子文律师 谢子文律师,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,中共党员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,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,广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,为人正直善良,法学功底扎实,具有较强的法学实务操作能力和法学研究能力,专注于刑法、公司法、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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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谢子文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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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家庭

离婚案件没有特殊情况必须出庭

问:我和妻子林某在两个城市工作,我向林某所在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法院已受理。现我因工作需要将出国数月,便全权委托好友朱某为诉讼代理人,并特别授权他同意离婚和财产的分割处理等事项。请问,我能否不出庭?

答: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第62条规定:“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,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,仍应出庭;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,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。”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93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,当事人不能出庭的,经其特别授权,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,达成的调解协议,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。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,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,应当出具书面意见。”

因此,一般来说,在民事案件中,诉讼当事人全权委托了代理人的,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,但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,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、是否离婚以及财产的分割处理,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,必须由当事人真实表达意思,法院才好依法处理,而且法院还要进行调解,只有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判决。所以,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,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。

如果你出国前,法院通知开庭审理你的离婚案件,你即使全权委托了代理人,也应当出庭。但若你出国了,则属于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形,这样你可以事先写好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,届时由代理人交给法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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